4月1日,《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开始施行。同时,原国家电监会印发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老版办法”)废止。
前后相隔17年,两份文件之所以完成历史性“接力”,是因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宏观环境、行业形势和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方式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在行业改革与转型的关键期,老版办法的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出台新版办法势在必行。
市场化消纳可再生能源迎来政策性关键一步
对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老版办法的规定是由电网企业独家进行“全额收购”并销售。新版办法则采取“保障性收购+市场化消纳”双轨制方式,将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分两部分处理,一部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另一部分为市场交易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并由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由“全额收购”到“双轨并行”,表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将有一部分被推向市场,去直面与对手的竞争。
近几年,随着“双碳”目标的深入落实,国内能源转型的步伐不断加快,可再生能源行业实现长足发展,从政策扶持到技术研发、装备制造、装机规模、成本优势等方面均处于全球领先位置。
2023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在发电总装机中的比重已突破50%,历史性超过火电;可再生能源年度发电量在全社会用电量中约占33%。
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继续对其执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不仅落实保量保价政策面临困难,而且由于过分强调消纳率还会不成比例地增加系统成本。因此,为了让新能源在2030年全面入市前“练练手”,新版办法为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提供了必要的政策基础,明确拿出部分并网电量参与市场竞争,这也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必然要经历的“成人礼”。
尚处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速转型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半只脚”已经踏入电力市场,尽管面孔尚显“稚嫩”,市场经验不够“老到”,但仍要面对与传统能源的“残酷”竞争,并且还会遭遇其他一些“风险挑战”,与老版办法相比,除了受“电网安全约束”而影响收购的电量外,“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的电量还扩展到“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影响收购的电量。更多电量走向市场,预示着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越来越倾向于“退坡”。
电网企业职责从“全额包销”转向“部分托底”
对比前后两版监管办法可以发现,电网企业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关系,已经由此前的“全额包销制”改为“部分托底制”。
新版办法规定,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进行消纳,发挥托底作用。对于市场交易电量,则应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收购,电网企业对这部分电量基本不负任何责任。
对于配网消纳能力不足的区域而言,新版办法相当于为电网企业“减负”,使其缓解了独自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压力。
浏览两个监管办法,还能发现可再生能源定价机制的调整,由之前全部由政府定价,转变为部分由政府定价、部分由市场形成价格。
近些年,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加速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主体已经由电网企业一家,转变为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等多主体共同参与。因此,新版办法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维度,细化了各市场成员参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责任分工,形成一套“部分托底、部分竞争、少量补缺”的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水电被移出保障范围但可参照执行。
在我国,与风电和光伏被归类于新能源不同,同为可再生能源的水电,由于开发历史悠久,且具备相当成熟的运营经验和盈利能力而被归类为传统能源。
经过多年的持续建设,各流域逐渐形成梯级开发的局面,再加上“南水北调”工程的分流作用,各水电廊道的整体库容水平与调节能力已经大为提高,“弃水”问题几近销声;又由于水电大省积极增供扩销,不仅让“弃水”问题无踪,反而出现了“限电”的困窘。可见,水电对于“保量保价”的需求已经不甚迫切,因此新版办法并未对水电做硬性要求,规定其参照执行即可。
沼气发电保障性收购不受规划限制。
此外,新版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被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中特别强调“沼气发电”无须“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其上网电量仍可进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
这其实是放松了沼气发电上网电量进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的限制条件,体现的是对沼气发电项目的“优待”,因为此类项目一般装机规模较小,为了鼓励广大农村地区积极发展此类项目助力乡村振兴,甚至给予其与户用光伏同等优惠条件,因此可以不用纳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但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并“符合并网技术标准”。(能源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