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印发《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4-11-08 阅读次数: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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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的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了《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可从《一览表》中选择本省农业生产急需的、群众欢迎的档次进行补贴,原则上要采用《一览表》相关档次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在此基础上,各省可通过增加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的方式优化档次,但不得以其他方式对档次进行调整。确有必要的,各省需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通用类机具品目中增设新的档次进行补贴。
各省可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上述品目之外的其他通用类机具品目,其所属档次的补贴额不得高于《一览表》相应档次的最高补贴额。
各省要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
对《一览表》现有档次未涵盖的机具,均按非通用类机具管理。东北、黄淮海、长江中下游、西南、西北、华南地区农业生产类型相似或相同省份要坚持区域一体化原则,共同研究制定本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防止区域内省份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各省要按照《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严格遵循专家测算、集体审议、公示、发布的程序,加快制定公布本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
附件:1. 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
2.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格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9月6日

关于印发《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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