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文名“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Anhui Renewable Energ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AR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推广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有关单位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研究行业发展规划,为发展我省可再生能源事业和推进生态安徽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机关党委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经信厅、科技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基础资料的统计分析和整理工作,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等。 (二)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的咨询服务、职业培训、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承办国际国内可再生能源行业或区域性会议、技术和产品在本地区的推广、发布活动。 (四)切实履行好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宗旨。广泛收集、发布本行业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办好协会相关刊物、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五)大力推进安徽省可再生能源行业转型升级。重点推进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以及创新,宣传普及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知识,拓宽市场、引导消费。 (六)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会员执行政府有关法令法规,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组织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的技术交流、合作和考察培训,促进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参与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不断扩大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在国内外的影响。 (八)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可再生能源研发及推广工作,组织安徽省可再生能源环境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评审工作。 (九)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国可再生能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可再生能源及相关领域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由秘书处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或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合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 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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